电费结算纠纷
电费纠纷:法院驳回843万卢布的索赔
供电企业ПАО «Красноярскэнергосбыт»向克拉斯诺亚尔斯克酵母厂追索10,341,697.76卢布电费,其计算以设备全天运行作为前提。庭审中,被告提交了证明工厂实际工作制度的文件。法院最终判令支付1,907,755.81卢布本金,并驳回其余本金请求。
案件背景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酵母厂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О «Красноярский дрожжевой завод»)依据供电合同,向供电企业ПАО «Красноярскэнергосбыт»购买电力。
2017年4月11日的检查发现,工厂计量系统中的电流互感器已经超过检定周期。这成为采用计算方法确定用电量的依据。
供电企业就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电费,要求支付10,341,697.76卢布。其计算假设设备每天运行24小时。
工厂对金额提出异议:企业内部文件证明,其实行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的工作制度。
法律工作目标
针对未考虑工厂已证明工作制度的索赔金额提出抗辩,促使法院审查供电企业在计费时采用的设备运行小时数。
工作过程
我们做了什么
- 01
对每天运行24小时的计算前提提出异议。工厂主张,应依据企业实际工作时间计算相关费用。
- 02
提交重新计算所需的书面证据。向法院提交了2010年4月1日第227号工作制度命令:周一至周五08:00至17:00工作,午休一小时;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 03
论证可以通过企业文件证明工作时间。供电合同没有约定该场所的运行时间。法院指出,这不影响被告通过其他证据证明实际运行小时数。
- 04
推动按实际工作小时和天数核算金额。根据法院要求,原告提交了重新计算的结果,金额为1,907,755.81卢布。法院认定该计算正确。
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
关键并不在于否认电流互感器已经超过检定周期,而在于审查计算所使用的基础数据。
法院认可采用计算方法确定用电量的依据,但不认同本案中必须一律按每天24小时计算。工厂的工作制度命令支持了被告的立场;原告未提交能够证明设备存在其他运行小时数的证据。
因此,法院采用了根据工厂已证明的工作小时和工作天数得出的计算结果。
结果与金额
- 原告主张的本金 — 10,341,697.76卢布
- 法院判令支付的本金 — 1,907,755.81卢布
- 法院驳回的本金请求 — 8,433,941.95卢布
- 相较原本金请求减少的比例 — 81.55%
- 客户应向原告偿付的诉讼规费 — 13,782卢布
- 本判决项下客户应付总额 — 1,921,537.81卢布
结果
法院判令支付1,907,755.81卢布,而非原告主张的10,341,697.76卢布
2017年12月20日,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商事法院在А33-14885/2017号案件中部分支持原告诉请。原告请求的本金为10,341,697.76卢布,法院实际判令支付的本金为1,907,755.81卢布。
本次抗辩的成果是:法院驳回8,433,941.95卢布的本金请求。这意味着客户被判应付的金额减少,并不意味着法院判令对方向客户支付该笔款项。
客户代理人
尼古拉·涅姆科夫代表克拉斯诺亚尔斯克酵母厂出庭。
判决记载,Немков Н.В.依据2017年6月20日的授权委托书担任被告代理人。
同一客户的另一案件
法院文书
客户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酵母厂封闭式股份公司(ЗАО «Красноярский дрожжевой завод»)
客户诉讼地位
被告
原告
供电企业ПАО «Красноярскэнергосбыт»
争议事项
追索电费欠款
审理法院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商事法院,俄罗斯国家法院
案号
А33-14885/2017
判决日期
2017年12月20日
判决主文宣告日期
2017年12月18日
索赔期间
2016年9月9日至2017年4月30日
审理结果
部分支持原告诉请
客户代理人
尼古拉·涅姆科夫(Nikolay Nemkov),判决中记为Немков Н.В.
对企业的参考价值
即使采用计算方法计收电费具有依据,具体索赔金额仍需单独核查。本案结果取决于计算中使用的小时数,以及能够证明工厂工作制度的文件。
评估类似争议时,需要对照合同、检查记录、供电企业的计算明细和经营场所运行记录。本判决的结论针对的是法院在本案中查明的具体事实。
业务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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