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赔偿争议:上诉法院撤销判令客户个人支付52万卢布的原判
交通事故造成乘客重伤。一审法院判令我们的客户——驾驶员——支付500,000卢布精神损害赔偿和20,000卢布诉讼费用。上诉中,我们证明客户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驾驶公司车辆。上诉法院认定,在本案中应向受害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是依法占有车辆的ООО ФСК «Орион-С»。法院撤销了对驾驶员的金钱给付判决,驳回了针对他的诉讼请求,并改判由该公司支付上述共计520,000卢布。
案件实质
2019 年 2 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我们的客户艾特马马托夫 A.A. 驾驶一辆起亚 Optima。汽车驶入对向车道,随后冲入沟渠并撞上混凝土护栏。
汽车乘客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肱骨移位骨折。
在刑事案件中,艾特马马托夫被认定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 264 条第 1 款规定的罪行。
此后,受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他要求 100 万卢布精神损害赔偿和 2.5 万卢布法律服务费。
一审法院判令驾驶员支付赔偿和诉讼费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基洛夫区法院部分支持了受害人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判令艾特马马托夫支付:
- 50 万卢布——精神损害赔偿;
- 2 万卢布——诉讼费。
此外,还判令他缴纳国家规费。
一审法院基于艾特马马托夫直接造成损害,且据称事故发生时未履行工作职责。
我们不同意这种责任认定。
我们不否认事故本身
关键问题是法律上谁有义务对受害人负责
案件中已经存在已生效的关于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并造成乘客健康严重损害的认定。
但对于民事纠纷,这还不够。
还需要确定另一件事:
根据本案适用的俄罗斯民法规则,法院需要确定谁依法占有并控制车辆,并应直接向受害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员工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驾驶车辆,并不因此成为上述责任主体。
正是这个问题成为上诉的核心。
客户受雇主指派驾驶车辆履行工作职责
在上诉中,我们坚持认为艾特马马托夫是在劳动关系范围内驾驶汽车,执行雇主的任务。
因此,就民法意义而言,他不是依法占有并控制车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主体。
这意味着,不能仅仅因为他事故时坐在方向盘后,就自动将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义务直接强加于他。
为解决争议,需要确定:
- 谁拥有汽车;
- 相关组织基于何种依据持有汽车;
- 谁依法占有并控制车辆,并应对车辆运行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 艾特马马托夫为何驾驶汽车;
- 事故发生时他是否在履行工作职责;
- 他是否非法占有了汽车。
上诉法院审查了补充文件
行车路单和雇主文件确认了我们的立场
在上诉审中,审查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材料以及补充证据。
其中包括:
- 汽车租赁文件;
- 债务转让协议;
- 汽车交接单;
- 艾特马马托夫的就业信息;
- 雇主的证明;
- 事故当日的行车路单;
- 驾驶汽车授权书;
- 客户本人的解释。
行车路单尤为重要。
行车路单显示,2019年2月16日,单位将该车辆交由艾特马马托夫驾驶,用于执行工作任务。
目的地为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库拉吉诺,出行目的是签订合同。
事故发生在周六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私人出行
一审法院指出,2019 年 2 月 16 日是周六。
证人还声称驾驶员去库拉吉诺处理私事。
上诉法院对这些论据作了不同的评估。
文件确认汽车由雇主转交客户,正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
因此,事故发生在休息日这一事实并不能否定出行的公务性质。
履职驾驶本身不意味着员工须直接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法院得出了对本案具有根本意义的结论。
根据本案适用的俄罗斯民法规则,仅凭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驾驶车辆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应由该员工直接向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还须确定车辆的合法占有、使用关系及相应责任主体。
因此,此类员工原则上不直接对受害人承担汽车造成损害的民事责任。
例外情况可能存在,例如证明该人非法占有了汽车。
在本案中,没有这样的证据。
法院的重要结论
驾驶员被定罪这一事实本身是不够的
艾特马马托夫因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乘客健康严重损害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边疆区法院特别指出:
仅仅将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单独向他追偿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
民事责任由民法规则确定。
因此,需要单独确定在特定情况下谁是有义务赔偿损害的人。
正是这一点使得改变案件结果成为可能。
责任归于依法占有并控制车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组织
上诉法院认定,截至事故日期,本案中依法占有并控制车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组织是“奥里昂-S”建筑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在该组织知情的情况下,汽车继续由“奥里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艾特马马托夫正是受其委派出行。
没有客户非法占有汽车的证据。
因此,法院将面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归于:
“奥里昂-S”建筑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结果
对客户的追偿被全部推翻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法院推翻了关于对艾特马马托夫请求的一审判决。
向他追偿精神损害赔偿和诉讼费的请求被驳回。也就是说,对客户的个人追偿被撤销:
- 50 万卢布——精神损害赔偿;
- 2 万卢布——诉讼费。
此外,客户一审被课以的国家规费缴纳义务也被取消。
同时,上诉法院判令ООО ФСК «Орион-С»支付50 万卢布精神损害赔偿和 2 万卢布诉讼费。
客户被免除了向受害人个人支付 52 万卢布的义务。
变化的不是赔偿金额,而是适当的被告
这一点具有根本意义。
我们并未证明受害人无权因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而获得任何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50 万卢布——被上诉法院保留。
但不应由我们的客户个人支付。
法院变更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代替艾特马马托夫:
“奥里昂-S”建筑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即使已认定过错,也不能回答谁应付款的问题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容易混淆两个不同的问题。
第一个:
谁实际违反了规则并造成损害?
第二个:
根据民法,谁有义务向受害人赔偿该损害?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可能不一致。
尤其是当事故发生时:
- 在公司车辆上;
- 员工履行职责时;
- 租赁车辆;
- 车辆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关系。
因此,仅仅驾驶员有过错这一事实不足以正确确定适当的被告。
我们的作用
Konsultant 法律公司代表艾特马马托夫 A.A. 的利益。
在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法院,客户立场由 Konsultant 法律公司律师维克多·叶罗费耶夫支持。
辩护不是建立在试图否认事故情节的基础上,而是建立在正确确定民事责任主体的基础上。
上诉中,我们审查了车辆占有和使用的相关文件,并证明该次出行是为了履行工作职责。我们论证了在本案中应向受害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的主体是ООО ФСК «Орион-С»。上诉法院最终撤销了对我们客户的金钱给付判决。
结果,对客户的追偿被推翻。
上诉法院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边疆区法院
案件
№ 33-2592/2022
上诉裁定日期
2022 年 8 月 29 日
作出详细裁定
2022 年 9 月 5 日
客户
艾特马马托夫·阿扎马特·艾特马马托维奇
争议标的
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
克拉斯诺亚尔斯克基洛夫区法院
一审判决
2021 年 12 月 7 日
一审判令客户个人支付
50 万卢布精神损害赔偿;2 万卢布诉讼费
上诉结果
对艾特马马托夫的追偿被推翻,对其请求被驳回
责任承担主体
“奥里昂-S”建筑金融有限责任公司
判令“奥里昂-S”建筑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50 万卢布精神损害赔偿;2 万卢布诉讼费
客户在上诉审的代表
维克多·叶罗费耶夫,Konsultant 法律公司律师
业务方向
本案相关业务

Konsultant 法律公司管理合伙人
